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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更。这一更是补上五月二号的。

——

在一个乡吏的带领下,功曹书佐和时尚两人於费亭田边找着了荀贞。

田边有很多人,大多跪坐在地。荀贞很随意地坐在他们的面前,身后有两三人按刀侍立。

这功曹书佐是头次见荀贞,见他衣着简朴,穿的只是最普通的麻布袍服,头上裹帻,脚上布履,身边放了一柄环刀。单就穿戴而言,他和跪拜在他面前的那些乡民们并无太大的区别,但是容貌清朗,风姿俊秀,虽只是随意而坐,却自有一番晏然从容的风采。

他低声问乡吏和时尚:“坐在乡民前边的这位就是荀君吧?”

乡吏和时尚点头称是。

这个功曹书佐远远地将车停下,从车上下来,吩咐吏卒皆留在原地,随后和时尚缓步前行,观察了一下前头的场景,说道:“荀君似在断案?咱们不要打扰他,悄悄地到边儿上听一听。”

时尚答道:“是。”

两人和那乡吏走近,正好听见荀贞开口问道:“你说这匹缣布是你的,你又说这匹帛是你的。空口白牙谁都会说,证据何在?……,你们两个怎么证明这缣布是你的?”

乡民们前头跪拜了两个人,一个四十多岁,一个三十四五。在他两人之前,地上又放了一匹帛布。时尚心道:“荀君果然是在断案。”往那两人身上看了一看,又往那匹缣布上看了一看,又想道,“原来是二人争缣。”

四十多岁的这人说道:“回禀荀君,这匹缣布是小人妻在家织成,准备拿去县市上卖的,没想到刚才在路上却被这人抢走。”

三十四五的那人大声喊冤,叩头不止,叫道:“小人冤枉!小人冤枉!荀君,这匹缣布明明是小人妻在家织成,准备拿去县市贩卖的。方才路上,小人遇到了这人,他说想买下来,小人便给他观看,万没想到在看过之后,他却忽然说此缣乃是他家所有!求君明断。”

荀贞问道:“你们都说这缣布是被对方抢走的,可有人证?”

四十多岁的那人答道:“当时路上没有行人,只有我和他。没有人证。”

三十四五的那人亦道:“没有人证。”

荀贞又问道:“既然如此,你们又都说此匹缣布乃是由尔妻所织,又可有人证?”

两人皆道:“小人妻日夜在家织布不辍,左邻右舍皆是人证。”

“你两人携缣出门时,可有人看到?”

“没人看到。”

在边儿上悄悄听案的那个功曹书佐听到此处,蹙眉想道:“这下难办了。虽明知此两人中必有一人言语不实,可一来,在抢夺缣布时没有人证,二则在他们携缣出门时也没人看到,三者这缣布又不比牲畜、家具,上边没有什么记号,……,该如何才能判断谁真谁假呢?”

荀贞也是一副为难的模样,摸了摸帻巾,很无奈地说道:“抢缣时没有人证,你们出门时也没人看到,这该让我怎么判呢?”皱着眉毛想了会儿,说道,“罢了,罢了,按照市价,一匹缣布值钱不过数百,你们为了这区区数百钱争执不休,让我烦扰,又是何必?这样吧,将这匹缣一分为二,你两人各拿一半,我再另外给你二人分别补上三百钱。如何?”

告状的两人愕然抬头,旁听的乡民们无不目瞪口呆。时尚与那个功曹书佐对视了一眼,两人不约而同地想道:“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,这样断案倒也不失为一个良策。只是可惜,不能惩处奸人。”

荀贞也不等那两人答话,抽出环刀,令侍立身后的许仲、小任将缣布打开,从中间划开,给了那两人一人一半,再吩咐许仲取出六百钱,平分给那两人。完了后,他挥手说道:“去吧,去吧。”那两人不敢表示不满,拜了一拜,从地上爬起来,拿了缣、钱,自分别离去。

功曹书佐说道:“荀君断案已毕,咱们上前拜见罢。”话音未落,坐在荀贞面前的乡人中又出来了三人,一个四十多岁,一个三十多岁,一个二十出头,跪倒在地,三十多岁的人那人说道:“小人王甲,本亭费里人,有状要告!”

荀贞不急着理他,而是先往刚才告状那两人远去的身影上看了两眼,这才回转目光,微微笑道:“你先别急,我有点小事要我随从去办,等我吩咐完了他们再听你的状子。”

他将许仲和小任召到身前,示意他二人俯身,凑到他们耳边说了几句话。许仲和小任楞了一愣,随即点头应诺,转身离去。——这只是一个小插曲,没人在意。等许仲、小任离开后,荀贞问道:“你们有何状要告?”

王甲指着二十出头的那人,说道:“小人要告他不孝殴父!”

此言一出,闻者皆惊。汉以孝治天下,将不孝罪正式写入了律法中,凡“殴詈父母”者,皆为重罪,和“贼杀伤父母”一样,按律都要弃市。

荀贞也是一惊,不觉坐直了身子,打量告状的三人。三十多岁的这人黑面短须,左边脸颊上肿红一片,看样子像是伤痕。四十多岁这人黄脸长须,额头上起了个包,右眼乌青,也像是伤痕,观其相貌,和那个二十出头被告“殴父”的年轻人有几分相似。打量过了,荀贞心中生疑,开口问道:“你二人为何皆面目青肿?”

四十多岁的这人跪在地上,俯身叩头,惶急地说道:“小人这眼是被王甲打的。……,荀君明见,小人之子没有殴父!”

王甲叫道:“程三,还说你的儿子没有殴父!你头上的包是谁打的?”

叫“程三”的这个四十多岁的男子惶恐之极,说道:“小人头上这包、小人头上这包,……。”

“怎么?你不敢说了?在荀君面前,你敢撒谎说假话么?你告诉荀君,你头上这包是不是你儿子打的?”

程三不敢争辩,只是一个劲儿地磕头不止,口中只说:“荀君,荀君,小人的儿子不算打我,不算打我!”

荀贞心道:“看来这年轻人便是程三之子了,却又为何告状的不是程三,而是王甲?听这程三所说,王甲分明与他有仇,他两个是刚刚打过一架的啊。怪哉怪哉。”定下心神,不疾不徐、和颜悦色地问道:“我且来问你,这年轻人便是你的儿子么?”

程三答道:“是。”

“王甲告他殴父,是否属实?他打了你么?”

程三嗫嗫嚅嚅,说道:“打是打了一下,……。”

王甲插口说道:“什么叫‘打是打了一下’?你这逆子明明是举着棍棒,朝你脑袋上狠狠地砸了一下!……,荀君,小人虽是野人,却也知道,就连詈骂父母也是重罪,何况殴父?此等不孝子,有何颜面立於天地之间?请荀君快将他治罪!”

程三涨红了脸皮,焦急地分辩说道:“荀君,小人之子虽然打了小人一下,但却是绝非有意。”

荀贞心道:“王甲状告程三之子殴父,程三没有否认,看来此事是真了。……,只是,程三为何一直说其子‘不算打他’,‘绝非有意’?是因为害怕其子受刑,所以包庇隐瞒?还是因为另有蹊跷缘故?”问程三之子,说道,“你打你的父亲了么?”

程三之子从跪下来开始,一直没有说话,面色苍白,簌簌发抖,可能是因为被“殴父”这个罪名吓着了。听见荀贞询问,他结结巴巴地回答说道:“小、小人打了。”

“是用棍棒打的?”

“是。”

“你可知‘殴父’乃为重罪,按律当要弃市?”

程三之子恐惧骇怕,瘫软在地,喃喃说道:“小、小人,小、小人。”程三好歹比他年长,胆色壮些,还能不住口地叫道:“小人子冤枉、小人子冤枉。”

“程三,你可是因不愿你儿子受刑,所以隐瞒包庇?虽然按照律法,‘亲亲得相首匿’,但是这个‘得相首匿’却只限於子匿父母、妻匿夫、孙匿大父母。你身为人父,隐匿你儿子的罪行,是‘父母匿子’,却不在允许的范围内,依律可是要‘罪殊死,皆上请廷尉以闻’的也。”

荀贞注意到王甲听到此处,脸上露出得意的笑容。程三面如土色,叩头说道:“小人之子的确是打我了,但他绝不是有意的。”

“噢?不是有意的?此话怎讲?你细细道来。”

“小人与这王甲是同里人,素来不睦,常彼此相争。今天上午,又吵了起来,说到恼处,这王甲便举拳击我。小人之子适在旁边,就上前劝拦。王甲先将小人之子推开,又抽出拍髀,前来刺我。小人之子情急,随手从墙边拾了根木杖,欲要打他,却不料失手打在了小人头上。”

“你是说王甲拿刀刺你,你儿子本想打他,却不小心打住了你?”

“正是。”

程三拉着他儿子,两人连连叩首。他接着说道:“小人之子一向孝顺,又怎会殴我?今天他打我这一下,实非有意。我挨了一棍后,这王甲便高声大叫,说我儿子殴我,拉了我们去官寺告状。去官寺的路上,刚好见荀君正在此处审案,因不敢打搅,便相候在侧,等待至今。……,荀君,小人之子真的是因为失手才打住了我,求荀君开恩,饶恕他的罪过。”

“原来如此!”

旁听的功曹佐史对时尚说道:“不意此案竟有此曲折。……,时君,闻听你是乡父老宣公门下的高才弟子,学的是阳翟郭氏家法,必然精通法律,以你看来,此案该如何判定?”

“‘殴父’所以是重罪,是因大逆不孝,天地不容。可这程三之子之所以打了他的父亲,却并非是因为不孝,恰恰相反,反而是出於孝心,是为了救他的父亲。此案、此案,……。”

“此案如何?”

时尚沉吟片刻,想起来了一件事,说道:“我记得前朝董仲舒所作的《春秋决狱》中有一案与此相似。”

《春秋决狱》是一本判例书,共计有二百三十二事,通篇以“《春秋》之义”来判案定罪,将《春秋》大义当作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,也即“经义定罪”。和正统的法家相比,二者的区别在:法家完全依照律法断案,而春秋决狱则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动机来判案,也就是说:如果出发点是好的,那么即使触犯了律法也可以不予追究或减轻处罚。

《春秋决狱》是前汉的书,董仲舒的名声虽然很大,“经义定罪”的说法也早就风行两汉,但当世书籍传播不易,不是搞律法这个专业的也不一定看过这本书。那个功曹书佐就没看过,他惊讶地说道:“《春秋决狱》里有类似的案例?……,时君连《春秋决狱》都看过么?果然博学。”

时尚惭愧地答道:“《春秋决狱》一书,我并没有看过原文,只是早几年前在听先生讲课时,听先生提起过。”

“怎么判的?”

“董仲舒说:‘君子原心,赦而不诛’,认为不当坐。”

“‘君子原心,赦而不诛’?”这个功曹书佐是标准的儒家子弟,对这句话非常赞同,点头说道,“不错不错,正该如此!”心中想道,“县中有人说荀君刻薄好杀,任乡有秩不足一月便尽灭第三氏,——他恐怕是不会赞成君子原心的,也不知会不会将这程三之子赦而不诛?”

——

1,判例。

判例即表示将某一判决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前例。

在我国早在周朝,就有用“判例”断案的事例。秦的律法中有“廷行事”一说,廷行事即判案成例。汉承秦制,在除了依法断案外,也有很多依“判例”断案的案例。西汉孝武帝时,“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”,“比”,就是故事、前例的意思,也即“判例”。

两汉有不少判例书,影响较大的大约有两本,一本即《春秋决狱》,另一本是东汉的《法比都目》。《法比都目》共有九百六篇,是当时法定的判例汇集。

本节中的“二人争缣”案即是出自《法比都目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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